(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)
壹 基本條件 一 需為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精神科教學醫院 (包括醫師中心精神科 、區域醫院精神科、地區教學醫院精神科、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) 。 二 至少需設有急性精神科病床二○床。每月至少有精神科門診病患三○ ○人次。 三 至少有四名精神科專科醫師。 四 教學內容需符合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。
貳 評分項目及評分基準,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