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商過程中有那些倫理問題?

      依照諮商過程的發展可分為開始、進行及結束階段的倫理考慮:

─── 開始階段的倫理考慮 ──────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一、運用廣告及媒體的倫理問題 
        (一).避免錯誤、不實和欺騙(專業資格與效能)
        (二).避免洩漏諮商機密(涉及案例的情形)
    二、專業資格能力的倫理問題 
        (一).專業知能的教育與訓練(人員培訓)
        (二).專業資格的認定(合格標準與續聘)
        (三).專業能力的限制:
             1.資格與能力的限制:a.資格不符 b.訓練不足
             2.個人身心因素的限制:a.身心困擾 b.職業倦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.專業功能失常 d.違反專業倫理  
    三、知後同意權(informed consent)
        ──尊重當事的自主權與知的權利
        (一).內容:諮商的特質、諮商員的資格、收費的標準、諮商的次數、頻率與時間、
                  諮商的進行方式與可能限制、保密與保密的限制、當事人的權利等
        (二).要素:1.資訊、2.志願、3.資格能力、4.理解
        (三).型式:書面契約(知後同意書)、專業聲明、口頭契約、視聽媒體
        
─── 進行階段的倫理考慮 ───────
      
    四、雙重關係(dual relationship)
        (一).涵義:在進入諮商關係之前或之後,除諮商關係之外存有另一種關係
        (二).種類:社交關係、商業往來關係、師生關係、朋友關係、親戚關係、行政關係
                  、評鑑關係、督導關係、性親密關係
        (三).缺失:妨礙專業關係與專業判斷、影響諮商效能、傷害當事人福祉
    五、保密(confidentiality)、隱私權(privacy)、及溝通特權(privileged communication)
        (一).涵義:1.保密─諮商員應保守由諮商關係中所得之當事人機密
                  2.隱私權─憲法所保障之個人權利
                  3.溝通特權─法律所保障接受專業服務的當事人在專業服務過程中
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的機密不被洩漏
        (二).法源:1.憲法第十二條(隱私權)
                  2.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祕密罪第316條(溝通特權)
                  3.刑事訴訟法第182條(溝通特權)
        (三).限制:Arthur & Swanson(1993,pp.19-20)曾舉出保密的例外包括:
                  1.當事人會危及自己或他人時(預警責任)
                  2.當事人要求透露資料時(自動放棄)
                  3.法院命令透露資料時(有條件的部份揭露)
                  4.諮商員正接受有系統的臨床督導時(應先告知)
                  5.辦公室的助理處理有關當事人的資料和文件時
                    (應盡量降低接觸機密的程度)
                  6.需要法律上和臨床上的諮詢時(應先告知)
                  7.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提出了其心理健康上的問題時(自動放棄)
                  8.第三者在場時(法律上視同放棄)
                  9.當事人未滿18歲時(考慮監護權)
                 10.機構內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是處理過程的一部份時
                    ( 應盡量降低接觸機密的程度並應先告知)
                 11.在刑事系統中分享資料是有需要時(特殊機構)
                 12.在當事人透露資料的目的是尋求達成其犯罪或詐欺行為的建議時(預警責任)
                 13.諮商員有理由懷疑有兒童虐待情事發生時(舉發)
        (四).最近的發展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6年6月13日的判決:強化了溝通特權的重要性
    六、預警責任(duty to warn)與舉發(reporting)
        (一).預警責任(傷害事件)
             1.Tarasof 案件(男案主殺死其女友)
             2.法院的判決(諮商員敗訴,1975年)
             3.影響:(1947至1984) 諮商員的勝訴率由72.2%降至37.5%
             4.何種情況須預警(Ahia & Martin,1993):a.立即之危險 b.可見之危險
               c.可辨識之潛在受害者 d.存在之危險性
             5.向誰預警:a.警察 b.適當機構(有關當局與人士) c.可辨識之潛在受害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.其他可能受害者
        (二).舉發(兒童虐待)
             1.美國的情況(懷疑即需舉發)
             2.台灣的情況(知悉即需舉發):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(規定舉發之責任)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條(罰則)
    七、運用技術的倫理問題
        (一).身體接觸的技術
        (二).易引起倫理爭議的技術: 行為改變技術、性治療、矛盾意向技術、催眠生理回饋
             、心理儀器、強迫性處理技術
        (三).應小心使用的技術: 引發強烈情緒的技術
        (四).應針對當事人需要以選擇技術,不可因諮商員之偏好堅持使用單一學派與技術
    八、價值(value)影響與多元文化的倫理問題
        (一).價值中立的考慮(你的價值寬容度有多大)
        (二).價值衝突的覺察與避免
        (三).不同的文化背景變項(a.人口變項:年齡、性別、居住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.地位變項:社會地位、教育背景、經濟背景、社團背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.人類學變項:民族性、少數民族意識、語言、宗教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敏感與瞭解
        (四).避免歧視與偏見,保障所有當事人接受服務的權益
    九、諮商記錄的倫理問題
        (一).諮商記錄的建立與管理是諮商員的必要工作
        (二).記錄的基本內容包括(Piazza & Baruth,1990):
             1.背景或接案資料
             2.評量資料: a.心理評量 b.社會和家庭評量 c.職業/教育評量
               d.藥物、酒精使用狀況評量 e.健康評量
             3.處理計畫: a.問題陳述(主訴問題、真正問題) b.諮商目標 c.諮商步驟
             4.個案處理的段落摘要(單次記錄): a.段落目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.目標達成評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.臨床印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.下次計畫
             5.結束摘要(總結記錄)
             6.其他相關資料(例如知後同意書.....)           
        (三).保管期限(APA,1993):完整記錄三年(未成年案主保管至成年後三年)、
             記錄摘要(簡述諮商進行次數與時間,通常為單張表格)十五年
        (四).保管方式:
             1.必要的硬體設備,如加鎖的檔案櫃,電腦儲存時的保密及安全設計
             2.適當的保存地點,如獨立或較隱密的空間;適當的表格設計,
               以區分不同機密程度的資料
             3.清楚而明確的查閱與管理規定,比如確立相關人士被授權的程度及查閱的程序
             4.測驗資料的編號及編號與真實姓名的對照手冊
             5.定期的資料整理與銷毀
             
─── 結束階段的倫理考慮 ───────

    十、轉介或結束的倫理問題
        (一).轉介的時機(諮商不具有生產性、不能協助當事人時):
             1.當事人問題超出諮商員的專業訓練為與能力範圍
             2.當事人與諮商員的適配性不佳時
             3.發生雙重關係時
             4.諮商員的身心因素限制而影響專業效能時
             5.諮商員將離職或長期請假時
        (二).轉介的過程
             1.告知當事人轉介的理由與必要性
             2.取得當事人的同意與諒解
             3.共同討論轉介的最佳選擇與後續可用的資源
        (三).結束的時機(諮商已不具有生產性、已不能再協助當事人時)
        (四).結束的過程:
             1.敏察結束的徵兆
             2.評估當事人進步的情形與對結束的準備程度
             3.與當事人開放的討論並處理其可能出現的分離焦慮
             4.與當事人共同決定並完成結束的過程